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位于隆回县桃洪镇桃花路301号。我院现有在职在岗人员75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书记兼纪检组长1人,副检察长4人(包括1名党外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政工科长1人,党组成员、工会主席1人,专职检委会委员2人,其他检委会委员10人,检察员46人,助检员7,其他干部8人,法警8人,职工8人。内设政工科、监察科、秘书行政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林业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技术检察科、司法警察科等14个部门。
近年来,我院紧紧围绕隆回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稳步推进并不断登上新的台阶。我院先后荣获邵阳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先进集体、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省基层院建设示范院、省级文明单位、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等诸多荣誉。2009年2月,我院再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荣誉称号,成为湖南省唯一连续两届获此殊荣的单位。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是本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接受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对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部署县检察工作任务。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
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6、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开展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工作。
9、组织开展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等法律职务。
10、承办应由县检察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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